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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诉某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2022-05-23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原告的演艺经纪公司,另外,该协议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后原告向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权利义务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同时参照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等情况,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对原告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其他证据及加班事实的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很多人的职业选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从形式上看为“合作协议”,但分析协议内容,其对原告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的主要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签约合作协议书》实质系劳动合同书性质。如果将“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在面对经纪传媒公司的“签约”邀请时,应在充分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后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经纪传媒公司也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方共促“网红经济”有序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