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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上APP为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022-01-04
12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辖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90.44%;审结11621件,结案率为98.66%;以调解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5492件,准予撤诉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2173件,上诉案件仅439件,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率高达96.2%。


02

邵某等5人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电子保单形式下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案外人王某通过网上APP为涉案车辆投保,保险期间内,驾驶人尤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尤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取得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不符,这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涉案事故是由于尤某这种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的,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有效驾驶执照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我国相关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义务。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通过网上APP投保时会弹出保险条款的对话框,如不能阅读将无法投保。相反,通过庭审过程中对APP投保的演示,投保人只需点击已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且无人脸识别签字予以确认。
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提示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未对投保人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仍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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