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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赔偿吗?
2022-01-04
12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辖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90.44%;审结11621件,结案率为98.66%;以调解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5492件,准予撤诉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2173件,上诉案件仅439件,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率高达96.2%。



01

韩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顺风车并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韩某驾驶其妻子吴某名下车辆从事某平台的“顺风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等。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以“顺风车”属于营运车辆,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对车辆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车辆的性质。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互联网和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由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每日每车派单次数不超过两次;应以时间、路线基本相同为原则。
本案中,案涉车辆以韩某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订单路线与其上、下班路线基本相近,且每日派单次数未超过对顺风车的相关规定,符合上述定义及其他要求,并未改变使用性质,不属于营运车辆,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提示

近年来,包括顺风车在内的各种新型交通方式层出不穷,而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顺风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用于营运的“网约车”,应当综合考虑其行驶路线、派单数量以及计费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顺风车既不会显著增加该车辆自身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也不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额外的通行负担,值得国家和社会提倡并支持。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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