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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是否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2023-11-21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7民初668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终2434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7046
再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5民再314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而且将该条加入保险合同的行为事先并未与投保人协商,是由保险公司单方确定的,因此,该条款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之规定,保险公司对该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

本案中,投保人主张“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与投保人就交强险生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尽到了明确解释和说明义务。

“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从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这一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案涉车辆投保人于2020817825分网上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涉交强险于20208178:25时收费确认、20208178:25时投保确认,本案的涉案车辆于当日1233分发生交通事故,因案涉交强险保险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再审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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