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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案涉事故造成前牙脱落,其是否有权主张种植修复缺失牙的全部费用?
2023-09-22

案件索引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民初207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1日9时许,被告张某雄驾驶车牌号为浙C11×x×号的小型客车,途经青田县瓯双线16km+400m处与案外人王某溪驾驶的浙K68×××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浙K68×××号小型客车车上乘客之一原告王某凤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被告张某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凤无责任。


被告张某雄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11×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王某凤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牙齿缺失脱落,具体为32牙齿缺失,42、31牙齿松Ⅱ度,经青田县人民医院行种植牙基台种植牙手术、前磨牙拔除术等,共计花费25750元,术后恢复了相应功能,原告王某凤支出的25750元均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抗辩称原告种植牙金额过高,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计算。


法院裁判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权利人牙齿脱落,但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程度,不构成伤残,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中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被告张某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凤无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下前牙脱落,经专业医疗机构治疗,进行种植修复缺失牙后,恢复了相应的功能,原告王某凤支出的25750元均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抗辩种植牙费用过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抗辩要求扣除原告医疗费中超医保部分费用,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张某雄驾驶的车牌号为浙C11xxx号小型客车在被告财险青出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故原告王某凤的损失应由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及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不合理部分和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的质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被告财险青田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凤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575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凤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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