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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2023-09-22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月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常去的活动场地排练张先生也自发主动前往参加舞龙练习。练习跳舞表演时,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抵达现场后,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简要分析

在本案事情发生以后,被告杨女士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并陪同到医院去抢救,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由于其并非医护人员,不具备医学救护专业技能,故不能苛责杨女士的救治行为。

老年人在自愿参与文体活动时应注意自身身体情况的变化,选择和自身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活动,避免因剧烈运动引发不适。此外,大家也应该主动学习相关急救知识,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