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吴某跃为了在农业银行某支行处办理贷款,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0 000元,贷款期限为三年,保险金额为165 873.54元,三年保险费用为68 673.96元,按月支付,每月需支付保险费1907.61元,三年还清。根据保险合同以及贷款合同,在吴某跃违约不按时偿还银行欠款时,原告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在赔偿等待期80日后需直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支付保险金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21年下半年吴某跃不幸过世,自2021年7月23日起未偿还银行贷款及支付保费。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农业银行某支行足额支付保险款(本金、利息、罚息)32248.7元。吴某跃与妻子王某共同拥有别墅房产,吴某跃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妻子王某及女儿吴某琪均表示主动放弃对吴某跃的遗产继承,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某保险公司株洲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吴某跃的妻子及女儿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