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2023-09-22
一、案例简介  

 

2016年12月7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协议人双方感情原因自愿协议离婚,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马某与高某自愿离婚;六、……我们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的内容……。”
2016年12月7日,马某与高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男方:马某。女方:高某。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需要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准备于近期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作为将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下同)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五、虽然本补充协议在双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前签订,但本补充协议生效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前提条件,且双方确认本协议的效力高于离婚协议……。”
后,高某起诉要求按照双方备案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离婚协议书》,由马某承担约定债务。而马某则主张,《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该作为双方分割财产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高某按照《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双倍赔付马某购房款。

二、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依据《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高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伪离婚。故高某与马某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应属无效。其次,《离婚补充协议》中“男女双方因感情问题需要短期体验不同婚姻状态,准备于近期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内容,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而《离婚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系以财产为条件限制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故《离婚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亦属无效。

三、简要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通谋虚伪行为规则对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普适性的规制意义。依据上述规范,通谋虚假离婚中的伪装协议,因缺乏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无效;隐藏协议,应视作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判断其效力。从司法指引的意义来看,隐藏协议作为当事人对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进行“保底”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需要在其中明确虚假离婚的事实及目的、限制离婚登记后的婚姻自由等,此类约定恰使得协议的效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伪装协议又当然无效,这就使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有效的离婚协议来规避离婚“假戏真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