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干涉。夫或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夫或妻一方以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予以受理。
二、事实婚姻已不复存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仅是未领取结婚证的,成立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仍未领取结婚证的,不构成婚姻关系,仅属于同居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婚姻不一定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若此时当事人已经达到婚龄,法定无效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篇】
一、何为婚后共同财产须知晓: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等一切凝结了夫妻劳动成果在内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个人财产要理清: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等。
三、婚后父母买房,财产归属看情况。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属夫妻个人财产)。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买房,该房产视为以各自父母出资份额为限的共有。
【离婚篇】
一、法定准予离婚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有以上情形出现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女可提男不可提的情况要知道。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提出离婚。
三、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不成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按照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净身出户”不对外,共同债务共同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夫或妻不得以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等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已作出的处理为由拒绝偿还债务。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