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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与经纪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2022-02-09

案 情 简 介


2021年4月,从事主播工作的王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委托公司独家代理平台直播、抖音账号等广告、电商业务。


实际工作过程中,公司要求王某每天直播时间不少于8小时,直播内容、形式由公司进行安排,报酬为每月保底3000元加直播销售收入提成。后因销售收入不佳,公司拖欠王某2021年5月至8月底薪及提成未发放。


同年8月,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以王某提前解除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随后,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处 理 结 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案 件 分 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工作过程中,王某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和形式均由公司安排和管理,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且王某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王某劳动报酬并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杨燕琪 陈曦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