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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开铲车倒车时侧翻身亡,雇主责任险是否赔偿?
2022-01-25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严重失当。

一、关于死者李X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虽然李X在工作场所驾驶铲车倒车时侧翻身亡,且某建材公司对其家属进行了赔偿,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可以进行保险索赔。李X一直是自卸车驾驶员,公司有专门的铲车驾驶员,事发当日,公司没有铲车作业任务,李X是私自开铲车,故李X开铲车具体原因不明确。

*****、*****也未举证证明其开铲车是为了本职工作,且李X没有操作装载机的安全生产知识,其同事陈XX、胡XX证明,李X在公司未驾驶过铲车,本案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即重大责任事故罪,某建材公司主动赔偿才有可能实现不被追诉的目的。但这种赔偿并不必然产生其给付保险金的基础。因为本起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依然要尽举证责任。

二、其能否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拒赔的问题。如果某建材公司不认可李X的行为是工作行为或者李X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工作行为,那么公司与其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与李X的死亡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某建材公司主动认可李X的行为是工作行为或者李X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作行为,那么公司与其负责人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与李X的死亡结果就具有因果关系,其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第七条第一项的约定予以拒赔。

商业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某建材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其已经尽了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具有效力。用人单位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法律法规和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从事经营,不仅极大的提高了生产活动中的风险,也放大了保险标的风险,这显然与保险和法律精神相冲突。

*****、*****在庭审中也承认了公司及其负责人存在违法行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报告也明确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存在,*****、*****自始至终没有提出过抗辩,故一审法院认定*****、*****在事故中虽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但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成立,也没有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说理。而二审认定其无其他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作了特别提示和明确解释说明义务,严重违背了事实。

三、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认定某建材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于2018年10月31日登记注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二审判决又认定*****、*****承诺注销登记后若存在债权债务,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全体投资人承担,但承诺说明未体现该内容。某建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提交进行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并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清算工作已经全面完结,后经过45天公告期后,于2018年10月31日正式登记注销,现又单方面主张未依法清算,与事实不符。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前提下,直接认定未依法清算,则应申请注销回转,撤销原注销登记,恢复公司法人资格,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为逃避处罚,利用简易程序及时注销公司的动机明显,而且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当视为主动放弃债权,在主管部门未认定某建材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后注销前,*****、*****又未举证证明未依法清算,也未举证证明其为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人,显然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本案进入再审,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辩称,一、李X系某建材公司职工,某建材公司和*****签订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清单中包含李X等11人

2018年6月28日凌晨,李X驾驶装载机作业时侧翻导致其死亡。经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证明李X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对某建材公司陈XX、胡XX的调查笔录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事故发生后,某建材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当面表示可以理赔,但要履行必要手续。陈XX、胡XX按照保险公司意图做出了证言,后保险公司以此拒赔。陈XX、胡XX的证言是在保险公司承诺愿意赔偿的前提下配合保险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与应急管理局调查结果相悖,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况且,驾驶装载机、铲车并不需要特殊资格,李X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铲车的能力。因此李X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二、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法人、代理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解释和说明。昭嗣公司虽然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但该声明只是对所有保险条款的概况总结,没有具体那些免责条款。投保单只是投保人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提出的意思表示,没有附具体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就免责条款仔细向投保人解释说明,因免责条款对某建材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法定的免费事由仅限故意犯罪和抗拒刑事强制措施,甚至连过失犯罪也不能免除保险人责任,更别说一般的违法行为。保险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上述免责情形进行适当扩张。但作无限扩大解释,就意味着被保险人的任何“轻微违法行为”都可成为保险人免责的依据,甚至连违约行为也可以包括在内,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其无异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保险义务,并排除被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3.李X驾驶铲车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造成其死亡的结果系操作不当,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任何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多或少存在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存在违法行为而拒赔。如果用严格责任去要求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极力寻找被保险人在行为上的法律瑕疵,显示公平。同样从保险的视角看,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免责条款,将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为前置条件,又把风险转回给了保险消费者,那么购买保险就没有任何意义。

三、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某建材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是现行法律规定对小微企业退出机制的一种,只要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向主管登记部门做出承诺即可办理注销,若存在未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则由原股东继续承担责任,如果进行清算注销,清算结果必须报公司主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示,某建材公司简易注销资料中并无清算报告,因此并不是保险公司所称南京昭嗣建材已清算完结。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由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因此*****、*****作为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死者李X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

对此,《昭嗣公司6.2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证明,李X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因在操作装载机清理路面作业时,发生了车辆伤害事故,导致死亡。可见李X是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而死亡,属于工伤,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条件。*****称李X并非在工作过程中死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二、*****能否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拒赔。

首先,相关调查结果证明李X是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业务相关工作而死亡,属于工伤,且工伤险与商业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进行赔偿。

其次,*****认为某建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约定,其应当免除保险责任。对此,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某建材公司投保时向其尽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但本案中,某建材公司虽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但投保人声明栏中只是对保险条款予以笼统概括,并未明确免责条款的内容,亦未以明显加粗、加大的字体或其他特别标识引起投保人注意,故不能认定*****已经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向投保人尽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某建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认为其应当免责的申诉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某建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其全体投资人*****、*****向登记机关作出承诺书,承诺注销登记后若存在债权债务,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全体投资人承担。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某建材公司作出了明确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的认定,而是明确某建材公司注销后,有关公司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因此,某建材公司注销,全体投资人*****、*****作为某建材公司的债权债务继受人,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认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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