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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交通事故典型案例(1-3)
2022-01-25

天津法院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因夫妻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夫妻另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是否有权主张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3521号:吴某辉、赵某玲与周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该事故虽然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事故发生时,周某与受害人吴某超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应首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行为,但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见微知著,基于法学理论的发散性,该条虽未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但仍然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指明了判断标准。

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前者在主观过错上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

就本案而言,周某基于一般过失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此,其对于吴某超的死亡虽存在过错,且也造成了吴某超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未达到夫妻侵权的认定标准

同时受害人吴某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既包括二原告,也包括被告周某及第三人吴某,被告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吴某超死亡,既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

另外,周某为处理家庭事务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周某作为吴某超的妻子,其既是受害人,也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之一。

因吴某超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也应属于赔偿责任主体之一。

从以上角度分析,双方的主体身份势必陷入“自己赔自己”的悖论之中。

综上所述,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因吴某超死亡所引发的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因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导致保险公司须多赔偿受害人13832.07元,但保险公司并未就此上诉而是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查该项再审请求?
【案件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47号:车某发与马某仲、马某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穷尽了一审、二审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大地财险支公司针对一审判决金额计算错误的再审请求,在其二审上诉时并未提出,二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纳入二审审理范围,对大地财险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面部瘢痕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且受害人已获得相应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受害人是否有权继续主张面部瘢痕切除修整改形术相关费用?
【案件索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350号:罗某佳与李某涛、刘某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涉案鉴定意见中未明确罗某佳面部伤情尚需后期治疗,罗某佳提供的病历记录中亦有“患者因面部瘢痕影响外观,就诊我院要求手术治疗”之记载,故罗某佳此次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罗某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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