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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2022-01-04
12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集中管辖市内六区保险纠纷案件,2015年至2020年累计受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11779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占90.44%;审结11621件,结案率为98.66%;以调解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5492件,准予撤诉方式审结保险纠纷案件2173件,上诉案件仅439件,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率高达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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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本案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原告以案外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分红型人身险,保险责任为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受益人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后原告以被保险人王某对案涉保险合同不知情也未签字认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王某明确表示涉案人身保险合同未经其同意并认可,并有司法鉴定意见予以佐证。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故根据法律规定,案涉合同无效,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在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就涉及合同订立及效力的重要事项向投保人进行相应告知,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同意和确认手续,并对投保单等材料的签署、提交尽到审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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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现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新的投保方式、新类型保险合同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合理设计投保流程,履行好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投保前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及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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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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