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日上午,原告肖某贤为湖南天柱山禽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厂区路面硬化施工。因同在现场施工的被告中成公司所有的水泥输送泵车的驾驶员操作不当,该泵车左侧的支撑柱下沉,导致车辆往左前方倾倒。该泵车的水泥输送口处臂摆将原告肖某贤的头部及左上身砸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某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原告肖某贤伤情经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所受损伤评定为柒级伤残壹处,玖级伤残贰处。
被告中成公司所有的水泥输送泵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中成公司所雇请的操作员伍某峰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原告肖某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4361元。
法院裁判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是否适用本次事故问题。
被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是发生在作业过程中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故对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不予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所涉车辆水泥输送泵车是特种车辆,虽然也有道路行驶功能,但主要用途还是在作业现场浇筑,且现实中,特种车辆事故更多是发生在作业现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5日做出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该函虽是对特定个案做出的答复,但对整个保险行业就相同或类似的责任事故的理赔具有普遍现实的指导意义。按照此函复精神,本案中水泥输送泵车在作业过程中致伤第三人即原告,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这亦符合交强险的设立目的。
被告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提出的上述答辩意见,其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故作出(2019)湘138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肖某贤各项损失共计620000元、新邵县坪上镇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肖某贤各项损失共计382829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肖某贤120000元依据不足。本案中,涉案泵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本次事故发生在工地驻泊施工作业过程中,而非发生在通行过程中,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内免赔问题。
本院认为,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旨在保护第三方受害人利益、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风险,本案所涉特种车辆,道路运行与停泊作业都属于常态,行使与作业紧密相连,且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时,对车辆的特种属性状况是明知的,但并未就此约定免责性条款;
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的答复意见,一审比照适用《条例》判定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故作出(2020)湘13民终6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理由如下:1、涉案泵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既有机动车辆的属性也有机械设备的属性,涉案事故发生在工地驻泊施工作业过程中而非通行过程中,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再审申请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2、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2008)345号函可以比较适用的是用于起重机的特种机动车而非涉案事故的特种车,且该复函是部门规章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同时该函是为保护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而涉案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依据一般经验能够知道涉案泵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其主要功能在于专项作业而非在道路上行使,应对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具有预见性,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将“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专项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作为免责条款进行释明,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所有人都必须购买交强险,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是为驾驶该车辆及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对受害者给予及时的救济和保障。
因此,原审比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平安财保湖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故作出(2021)湘民申1009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交强险赔偿必须是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条亦明确了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该解释,但并未规定特种车辆在作业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
本案中,案涉混凝土泵车作业是在静止和相对稳定状态下进行,而非“通行时”。行驶与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和状态具有显著差别,应当加以区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不能将特种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扩大至静止作业状态发生的其他事故。
因此,案涉混凝土泵车在作业时泵管掉落致使勾某豪右小腿部位砸伤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人保成都分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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