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9日13时0分许,原告黄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平江县木金乡某地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告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黄某、被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3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达不成一致调解意见,黄某将刘某及三轮电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答辩
法官解读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被告刘某所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但被告保险公司承保时根据车辆时速、重量等因素将其判断为非机动车而出具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其对该类车辆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此后被告刘某并未改装该事故车辆提速,现其抗辩该车辆属于机动车,与承保车辆性质不符而拒赔的抗辩意见,有失公平,法院不予采纳。
故法院判决对于原告黄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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