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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2021-11-10

案情简介


  范某于2013年3月进入宁波某机械公司工作。范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趁人事部人员不注意,让他人在劳动合同上代签了自己的姓名。后范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认为劳动合同上自己名字非本人所签,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后,对宁波某机械公司是否应当向范某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发生了争议并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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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某机械公司在范某入职后即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并不是由公司造成的,而是由范某自己造成的,因此范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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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但现实中,也有一些劳动者拖延或逃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恶意利用此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本案例的目的在于警示劳资双方均应秉持诚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对待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