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八条,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日起到用工满一年至的11个月的二倍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要求要求用人单位自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12个月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这种行为是否被支持?实际上,司法实践的做法并不统一,小编根据法律规定,从以下角度分析。

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获取二倍工资补偿的期限是多少,在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是否涉及二倍工资补偿问题?用人单位怎样规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劳动者能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时间段为其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到劳动合同实际签订之日或到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最长不会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若发现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及时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进行权利主张,若该主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单位以仲裁时效为由提起抗辩,则劳动者的该项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