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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
2023-11-21

案件索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1176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8日17时45分许,被告吴某杰驾驶小轿车由西往东,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黄某秉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杰与原告黄某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经鉴定,原告黄某秉因伤分别构成四级、六级、八级、十级伤残,事发时,原告系大学大四在读的大学生,正在某公司做实习生,处于实习期,原告就此向法院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总计1575866.64元,其中误工费主张5000元/月的误工损失标准,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953天休息期计算为158833元。

庭审中,双方对误工费问题存在分歧,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黄某秉系在校大学生,请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方举证银行流水及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裁决原告黄某秉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裁决书里的被申请人用人单位陈述的内容,可以证明原告在事发时正处实习期一个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实习期终止,存在误工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法院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实习期间遭遇误工损失能否主张误工费。由于原告举证的银行流水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收入情况,但根据其举证的裁决书内容,可证明原告从事实习劳动,原告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已处于实习期,参加社会劳动,有一定的收入,因而存在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由于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以5000/月的误工损失标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以2021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590/月,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结论确定的953天计算总计82275.67元。判决如下: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秉损失929365.90元;二、被告吴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某秉损失234701.76元;三、原告黄某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损失17484元;四、驳回原告黄某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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