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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筹款平台捐赠款项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免责范围?
2023-11-21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01民终12344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11点32分许,邱某奎驾驶轿车将傅某洋撞倒并压伤,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出警调查后,认定邱某奎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傅某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多次进行门诊检查,共产生相关医疗费19万余元,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垫付12万元,邱某奎垫付2万余元。治疗期间,傅某洋父母通过某筹款平台募集捐款,并以此支付5.7万余元。后傅某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邱某奎、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47万余元。

庭审中,财产保险公司提出通过某筹款平台支付的款项不应计入保险赔付范围的答辩意见。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各界爱心人士通过某筹款平台向原告家庭进行捐助用于救治原告伤势,体现了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某筹款平台筹款捐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可视为捐助人对原告的附条件赠与,虽然相关款项直接汇入医院账户,但不能以此减轻被告基于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不应扣除。

判决如下:一、被告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傅某洋404762.16元;二、被告邱某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洋24082.62元;三、驳回原告傅某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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