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公司承诺我,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辞退了我,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
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试用期期间长短、约定次数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不仅是因为入职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内容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因为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实践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试用期内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及不缴纳社保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该期间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全额赔偿责任,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2. 试用期约定
是否适用试用期及其期限长短均受法律严格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实践中企业超出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单方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反复进行试用”的操作均不可取。
3. 试用期解除
不少企业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员工,显然属于重大误区。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企业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属合法解除。
企业应特别注意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企业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