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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地区企业用工政策解读及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2020-02-06

疫情防控期间天津地区企业用工政策解读
及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一、延长假期及延期复工通知解读

(一)《*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解读

*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现将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至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办公厅          

202026  

 

 1、延长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是基于节日庆典,全国法定节假日为11天。2020年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因此,2020131日、21日、2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

 


2、“延长假期期间”关于补休和未休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1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而在此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不同工时制度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l  标准工时工作制:在不安排补休的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l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劳动部门审批):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日标准工作时间的,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l  不定时工时(需劳动部门审批):正常工作,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不用安排补休)。

l  计件工资: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工作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延长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带薪年休假应当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结合职工的个人情况在工作日内进行统筹安排。《*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延长的假期应当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是*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在*未出新的政策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4、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办公厅的放假安排吗?

《*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3天休假,没有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使用的都是,就是必须,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必须给职工延长3天休假时间,不能休的也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同时,当前正值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因用人单位不当操作导致疫情蔓延的,根据《传染病~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5、企业对“延长假期”通知不服从、不执行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65条、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等。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安排员工工作。

 

6、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延长假期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届满的较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较后一日在延长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8、原定在延长假期期间开庭,未通知延期开庭的,当事人不去,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撤诉)或缺席裁决(缺席判决)吗?

原则上只要没有通知延期开庭,都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出庭,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关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发布延期开庭通告,应按照通告要求执行。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130日作出通知,明确原定于131日以及21日开庭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3日至214日开庭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至二月底,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凡涉及天津以外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全部延期开庭;以上案件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同时,如未通知延期或延期后当事人或代理人确实因为疫情无法准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二)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诊治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复工、开学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给企业、学校留出准备时间。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131

 

1、企业迟延复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较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之规定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较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因本次疫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内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较低工资标准。

2、由于隔离、交通管制导致员工在复工日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如何处理?

由于交通管制属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1条,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诊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对此情形不能直接按旷工处理,也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可以安排其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正常工作。不能在家办公的可根据员工个人应休假期情况并同员工协商后,安排年休假或调休假等。如果上述情况均无法适用,也可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3、迟延复工是否可安排带薪年休假折抵?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天津市人社局并未要求在延迟复工期间由用人单位向工作的员工支付200%的工资,以复工时间为2020210日为例,我们可以推断天津市人社局认为延迟复工期间中有5天属于工作日(202023-7日),2天属于休息日(202028-9日),上述5天工作日安排年休假不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故公司可以在同职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4、延期复工期间,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如诉讼期限届满的较后一日处于延迟复工期间内的,因延迟复工期间并非*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有关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因是新冠病毒~者、疑似~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较后六个月内的,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途径积极主张债权,非必要情况,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5、企业可否提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诊治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属于不得提前复工的行业。除此之外的企业,不宜复工。如果提前复工,不仅具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有因为妨碍传染病~的违法危险,涉嫌违反《传染病~法》、《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提前复工问题还需各地政府进一步发文明确,如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明确,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10 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截止至202023日,天津地区暂无官宣发布的有关提前复工的通知。


二、天津地区企业疫情期间用工相关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一)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1、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会不会停发?

根据《传染病~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工作报酬是较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诊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工作报酬意味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既不是较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获取的工资。

 

3、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能按旷工处理吗?

既然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在隔离期间,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吗?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隔离诊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5、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诊治期内吗?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隔离诊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诊治期

 

6、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终止诊治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劳动合同吗?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如果诊治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诊治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办?

根据《传染病~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另外,20181212日较高人民法院下发《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由,自201911日起施行。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二)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的用工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较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目前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春节假期延长,部分地区明确要求延后复工,这就可能会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在此期间发放工资,从而错过本该发放工资的日期,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

因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归咎于单位的原因导致,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补足工资,劳动者还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综上,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同时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但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由于缩短工时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较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缩短工时后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当低于较低工资标准,但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

 

5、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根据《传染病~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隔离诊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诊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诊治机构采取强制隔离诊治措施。

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接受检查和诊治,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诊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诊治机构采取强制隔离诊治措施。

 

6、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拒不接受诊治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拒绝接受检查诊治,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的,还有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诊治,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如员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医护人员因防疫工作原因确诊~新型冠状肺炎是工伤吗?

对于医护人员在预防和救治中被~的应该属于工伤,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故而更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9、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0、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1、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但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综上,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12、防控医护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能享受哪些补助待遇?

根据《传染病~法》第64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诊治、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诊治~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诊治、护理、#%~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三、结语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本文仅为参与律师根据自身有限的经验丰富知识和职业经验,主要参照天津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较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较新解释为准。

 

此次疫情无疑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企业的压力也必然会陡增,而相应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仍有较多不确定的地方。因此,企业方应做好相应的思想准备,尽可能保持与员工的沟通协调,避免在本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产生劳资纠纷、恶性公关事件等等,如确有难以把握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可以及时与我们联系,做好特殊时期的法律风险防控。

 

参与人:王静、杨向楠、赵玉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