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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说单位”缺德”遭报应”收费翻倍”,构成严重违纪吗?
2023-07-19

杨逍是京天医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019日至20211018日。

2020年4月30日,杨逍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

“艹听说过借钱发工资的吗,你特么要是不借是不是我还得倒贴你们呀,一天天的,我尼玛准跟你们这玩儿呢,行那就玩儿呗”;

杨逍回复体检科韦小丽的朋友圈内容为:“体检费涨了那么多,翻了两倍,每天体检人也多了那么多,尼玛的工资倒少了,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

在市场阿杜提醒杨逍注意时,杨逍回复市场阿杜“我就是太他妈的注意了!”;

2020年5月8日,公司向杨逍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编注:此处规范的表述公司应该写解除而不是终止,实务中就有因为写错这两个字被判败诉的案例,参见:劳动合同"解除"写成"终止",公司被法院判败诉!),该通知书载明: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杨逍:


鉴于你于20204301830左右,在你个人及其他人的自媒体上发泄不满,散布医院体检费翻了两倍等不实谣言,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经医院调查核实,你发布的内容有辱骂单位、恶意诽谤、诋毁诅咒、制造事端等事实,给医院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违反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第十五章《职工奖惩规定》第十条中第五、六条款要求,违背了企业员工的基本要求和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最基本职业素养。


为此,经院务会研究与工会协商决定,医院将于20200508日起终止与你于2016101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请你接到此通知后,当日到人力资源办公室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


杨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杨逍不服,提起诉讼。

杨逍认为,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形式发布事实,其发布内容并未体现医院的任何字样,以及发布内容没有针对医院,并且其发布的对象只针对于经过其本人筛选的特定的4人可见,故此不存在传播范围广这一事实。

公司认为,杨逍在自媒体中发表不当言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对医院的管理以及医院的社会职能也产生了很不利的影响,公司依据医院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与杨逍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

一审判决: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杨逍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的言论,根据其内容很明显指向对象为公司,而且能够查看该言论的人员为公司其他员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杨逍的行为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杨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杨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杨逍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带有否定性及辱骂性质的言论,该言论的内容明显指向于公司,且结合他人在杨逍微信朋友圈的回复情况,表明公司其他员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该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合理评价,影响公司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杨逍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公司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杨逍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执实属正常,在产生纠纷时,各方均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表达诉求,以在公开媒介发表带有辱骂字眼的言论表达不满的方式,并不可取。本院建议各方相互间多给予理解与尊重,在纠纷难以自行解决时亦可寻求救济,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的劳动环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