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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典型案例:无人机财产意外损失险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付责任?
2023-07-19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制造无人飞机的厂家,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生产且执行野外电力巡检任务的无人机投保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驾无人机因谷歌地理信息与实际目标位置存在高度偏差,预设飞行高度不够,坠机损毁。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后,某保险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违反航管规定,属于“黑飞”,不应赔偿。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1396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投保的无人机及机载设备发生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主张因违反航管规定、登记规定、操控人员规定而不应赔偿。某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赔约定在保险条款中并不明确具体,且未提示和解释说明,故该条款无效。某科技公司提交了航管部门同意涉案无人机飞行的函件及气象记录,证明符合适航条件。故某保险公司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保险利益,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当前,国内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承受着市场、生产、经营等各方面的风险,购买保险减少部分经营损失风险,成为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手段。本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支持某科技公司的诉请,维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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