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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驾驶人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损失“先行垫付”?
2023-05-10

李某发、李某辉与陈某胜、沈某昌、安徽省怀远县远扬运输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444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然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制定的基础在于交强险所特有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其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宜作扩大解释。基于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在设立目的和制度功能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驾驶人违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宜参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来认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在驾驶人违法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的损失“先行垫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然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制定的基础在于交强险所特有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其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不宜作扩大解释。基于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在设立目的和制度功能上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驾驶人违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宜参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来认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司机陈国胜持B2驾照,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准驾不符的情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禁止的行为。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且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生效。因此,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在已经认定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应当免责的情况下,判令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应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垫付”,后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缺少法律依据。综上,人寿财保商丘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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