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由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因此不会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只会发生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法典对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为,“驶机动车一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和“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下的减轻”两方面,因此可以认定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和减轻责任。
案例评析
好意同乘,应保护搭乘人的利益,但也因此不能加重施惠人的责任。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由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因此不会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只会发生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法典对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为,“驶机动车一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和“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下的减轻”两方面,因此可以认定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和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启动车辆时制动失效,致使车辆失控,从而引发险情,而孙某选择跳车受伤的原因是车辆失控,但王某作为始终在车辆内的驾驶员,并未因车辆失控受伤,所以孙某受伤的原因是基于避险的跳车行为,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作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在倡导这种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同时,帮助他人的驾驶人也要做到谨慎驾驶,在驾驶机动车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同时负担其安全保障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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