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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无偿乘车人可以向驾驶人追偿吗?
2023-05-10
孙某诉王某、陈某某、哈密携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2021)甘0725民初82号
二审: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7民终745号

裁判要旨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由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因此不会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只会发生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法典对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为,“驶机动车一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和“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下的减轻”两方面,因此可以认定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和减轻责任。

案例评析

好意同乘,应保护搭乘人的利益,但也因此不能加重施惠人的责任。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行为多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同乘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应当积极倡导。由于“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情谊”行为,因此不会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只会发生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民法典对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为,“驶机动车一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和“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下的减轻”两方面,因此可以认定因“好意同乘”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和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在启动车辆时制动失效,致使车辆失控,从而引发险情,而孙某选择跳车受伤的原因是车辆失控,但王某作为始终在车辆内的驾驶员,并未因车辆失控受伤,所以孙某受伤的原因是基于避险的跳车行为,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作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在倡导这种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的同时,帮助他人的驾驶人也要做到谨慎驾驶,在驾驶机动车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同时负担其安全保障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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