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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务】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赔不赔?
2021-08-02

典型案例


张某某与朱某某、兰州七里河风华小汽车快修站榆中分站、陈某、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七里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停运损失是否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承担停运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8)甘0121民初2243号
二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1167号
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申1683号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78146元是否应当由人保财险七里河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问题。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涉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保险条款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该免责条款内容系加粗的黑体字,并且在保险单上“重要提示栏”部分明确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字样,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生效判决认定该间接损失不在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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