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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耄耋老母亲失能,送养老院还是兄弟轮流照顾?法院这样判
2022-11-18

今年87岁的刘老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

需要专人护理

因协商不成

刘老太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自己住养老院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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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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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聚焦该案,刊发报道。



送养老院还是轮流照顾?

兄弟俩意见不统一


老林和刘老太育有两子大林和小林。十年前,老林因病去世,刘老太一人独自生活。

2017年,刘老太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员调解后,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用于刘老太日常生活。

2020年,因房屋拆迁,刘老太失去居所,只能居住在大林家中。

2021年,刘老太患中度失智,丧失自理能力,而大林因工作无法在家中进行护理,于是打算将母亲送到养老院,刘老太也同意了。



大林:养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费用,我们兄弟俩一人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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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我经济条件有限,负担不起啊。还是等母亲拿到安置房后,我们兄弟俩在新房轮流照顾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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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不成

刘老太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遵循对老人最有利原则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刘老太年事已高,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居所已被拆迁,生活难以自理,急需子女赡养,故对其要求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两个儿子工作繁忙,且刘老太患有老年精神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护理。为了让刘老太更好地生活,将其安顿于养老院居住生活是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赡养方式且刘老太亦愿意去养老院。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二人约定每月合计给付1500元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刘老太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凭正式票据由二人均摊

一审后,原被告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海安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孙翠燕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司法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或将老人送至养老机构进行专业护理。赡养费的支付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赡养老人,可以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孙翠燕指出,父母赋予了我们生命,又将我们养育成人,父母对我们的爱是伟大和无私的。敬爱自己的父母长辈,让他们能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既是我们每一个子女的心愿,又是我们的义务,而进一步照顾好其他老人也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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