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小范和儿媳小苑于2009年4月结婚。2017年至2021年期间范某和王某陆续向儿媳小苑转账46万余元。
原告范某、王某主张:儿子儿媳婚后生活困难,该46万余元是借给他们的,当时没写借条,现在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儿子小范表示:认可父母的说法,承认借款的事实,愿意和小苑一起偿还借款。被告儿媳小苑认为:我与小范的孩子出生后,家庭开支较大,且小范工作不稳定。范某、王某为稳定我二人夫妻关系,并为孙女提供良好成长环境,主动提出按月向我转固定数额的金钱,每笔款项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大多是固定的、有规律的,双方明显无借贷合意,且具有合理合情的赠与事由。我与小范二人组成的是独立的家庭,向他人借款均会出具欠条,本案中我和小范没有书写借条,显然不是借款。这么多年,二原告也从未催要过,现在我和小范要离婚,才主张借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二、法官裁判
故对于二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并要求二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三、简要分析
近年来,有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和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和诉讼期间虚构债务,而债权人多为近亲属。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外部的债权人和未举债的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同时,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债权人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外,还应证明夫妻二人对借款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已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既要避免夫妻逃避共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夫妻一方联同债权人,要求对方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