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诉称:2015年11月20日,其与韩某某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但韩某某自2020年10月份对其不予照顾。韩某某系某石化公司退休工人,每月工资7000多元,原告无经济收入,且身体有疾,需长期吃药。为此,请求判令韩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支付原告扶养费每月2000元。
被告韩某某辩称:王某某说清楚要扶养费的原因,如果说不清楚这就是无缘无故要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此前,原、被告分别有三名、四名成年子女。此后,原告以被告自2020年10月份对其不予照顾、原告无经济收入、身体有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二、法官裁判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再婚的老年夫妻中,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扶养费。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本着公平原则,以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时间、经济收入状况、是否有其他扶养人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韩某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某扶养费700元,直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夫妻关系存续终止之日。2、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