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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Ta”的名字,“我”付的钱,这车到底算谁的?
2022-07-05
借名买车
写“Ta”的名字
“我”付的钱
问题来了
那这车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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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原告孙某欲购买车辆,因其贷款受限,以被告李某名义在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涉案车辆定购协议,车辆含税总价为9万元。孙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等费用。同日,以被告李某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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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李某为涉案车辆办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孙某按月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用于车辆贷款还款。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孙某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


2022年2月,孙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贷款,随后孙某要求李某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一直拒接电话,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从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及车辆贷款等有关费用均系原告孙某支付,以及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孙某使用、保养等事实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孙某,故对于原告孙某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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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亦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借名买车”产生的“车户分离”隐患多。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可能会产生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售,车钱两空的困境;

对于登记车主而言,如果车辆有车贷,那可能出现实际使用人不按月还贷,则其还应当承担对外偿还贷款等责任,车辆违章、出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高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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