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李某为涉案车辆办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孙某按月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用于车辆贷款还款。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孙某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
2022年2月,孙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贷款,随后孙某要求李某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一直拒接电话,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从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及车辆贷款等有关费用均系原告孙某支付,以及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孙某使用、保养等事实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孙某,故对于原告孙某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亦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借名买车”产生的“车户分离”隐患多。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可能会产生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售,车钱两空的困境;
对于登记车主而言,如果车辆有车贷,那可能出现实际使用人不按月还贷,则其还应当承担对外偿还贷款等责任,车辆违章、出交通事故时,登记车主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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