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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2022-07-04
一、案例简介  

      小张(男)与小李(女)相识于2017年初,并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好景不长,2020年初,小李发现小张与前女友纠缠不清,两人为此大吵一架,小李愤然回了娘家。两人分居数月后,小李自感婚姻维系无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发现,原登记在小张名下的、两人在去年新买的宝马车已登记为他人所有。对此,小张称因分居期间无力独自偿还车辆贷款故而转让该车以清偿剩余车贷、剩余转让款也已全部用于分居期间的日常生活花销;但小李认为小张的转让行为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主张对小张少分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已非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本案中小张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围绕该车辆的转让问题,双方在审理中展开了一系列的举证、质证及辩论。

二、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车辆的转让发生在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期间,且转让前不久小张通过微信向小李明确表达过不分财产给小李的言语;车辆的受让人系小张一从事二手车行业的朋友,而书面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小张亦无法合理说明转让车辆的理由,以及短短数月内十几万元转让款的去向;更重要的是争议车辆在完成过户后实际仍由小张占有和使用。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小张转让争议车辆的行为非真实的买卖行为,因车辆购置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争议车辆系小张在分居期间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显然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构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小张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分割时,该车的价值应当恢复至未买卖的状态下评估确认,并结合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及小张对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拒不悔过等情节,一审法院酌情对小张少分共同财产,小李得共同财产的70%、小张得30%。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该认定予以了维持。

三、简要分析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对影响婚姻关系维系存在过错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暴力、虐待配偶等情况的,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而非因上述过错影响财产分割。而对于夫妻一方存在侵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过错情况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虚增债务等使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或侵吞的行为,法律规定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可以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而言,视个案情节酌定不均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被减少或侵吞的财产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有多少,如果实施上述侵害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基本殆尽的,可以考虑剥夺侵害行为实施方的财产分配权;如果被减少或侵吞的财产仅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且为可以独立分割处置的财产,可以考虑仅在该部分财产范围内对行为实施方予以少分或不分;2.减少或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的严重程度,如本案中小张因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本就存在过错,但其在争吵后不仅未能反省自身过错,反而在矛盾产生后随即转移财产,既违背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又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较大,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了绝对的少分;3.其他影响财产分割的因素,如是否存在需对酌定不均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被减少或侵吞的财产占共同财产之比重;2、主观恶意程度;3、其他例如妇女、儿童、家庭主妇、离婚后生活苦难等特殊情况。适当照顾的情况,是否存在需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家庭主妇予以适当补偿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对配偶一方因离婚而导致生活无着的补助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