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山西高院召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山西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以案说法开展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识骗防骗,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目 录
案例1.刘某某诈骗案——从严惩处以老年婚恋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案例2.郝某某、田某某诈骗案——对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行为“零容忍”
案例3.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坚决遏制传销犯罪向养老领域蔓延
案例4.彭某某诈骗案——警惕身边的“能人”
案例5.段某某诈骗案——对积极退赔被骗老年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被告人可从宽处罚
01
刘某某诈骗案
——从严惩处以老年婚恋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犯罪行为
2020 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时年66岁的被害人张某互加为好友。刘某某隐瞒自己是男性的事实,将自己的性别设置为女性、微信头像设置为美女图片,并谎称自己是三十多岁的离异女性,系机场乘务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流露出欲与被害人张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的想法,张某信以为真,为了获得对方的好感,便给刘某某发了300元的红包。之后,刘某某虚构调动工作、父亲生病、自己看病及买车等事实,以借为名多次诱骗张某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240822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在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 ,可以从宽处罚。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02
郝某某、田某某诈骗案
——对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行为“零容忍”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郝某某和田某某在盂县、平定县等地农村随机寻找老年人,以为老人办理低保为由骗取被害人300元至2000元不等费用。被告人郝某某实施诈骗共计24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2200元;被告人田某某参与诈骗共计20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9400元。被害人中年龄最小64岁,最大95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使多名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03
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坚决遏制传销犯罪向养老领域蔓延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加入传销组织“行业协会”,以投资“大连香洲颐家养老社区规划”项目和办理大连香洲集团养老会员为由,引诱他人加入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购买服务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参加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所处层级发展人员的总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张某某发展会员39人,后于2020年8月7日主动投案并退缴犯罪所得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大连香洲颐家社区养老规划”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入会资格,并按照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及下线会员缴纳的费用作为会员计酬依据和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张某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经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近年来,传销犯罪有向养老领域蔓延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手里有闲散资金但投资渠道少、缺乏防骗意识等特点,以投资“养老项目”的名义,打着购买服务获得会员资格的幌子,通过“授课”给老年人灌输传销经营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传销,从中骗取钱财。部分先加入传销组织的人虽因发展下线而获得了少量“投资”回报,但绝大多数参加者因发展不了足够数量的下线导致血本无归。而且老年人的交往范围有限,发展下线多为亲属或者多年挚友,参加者一旦发现被骗,往往造成亲友反目、家庭破裂。对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决打早打小,遏制其向养老领域扩张。
04
彭某某诈骗案
——警惕身边的“能人”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向多名老年人谎称能为他们的子女安排进入某集团工作,骗取多名老年人钱财共计175000元,后工作未办成,钱款未退还。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05
段某某诈骗案
——对积极退赔被骗老年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被告人可从宽处罚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自己是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的身份便利,以可以为他人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为诱饵,先后向7名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25万元,将钱款用于购买汽车等个人支出。被害人发觉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段某某畏罪潜逃,后向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及其家属陆续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段某某利用其在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身份便利,谎称自己能给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段某某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到打击养老诈骗犯罪行为,既要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要做到严中有宽,对于具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养老诈骗侵害对象特殊,老年人被骗的往往是毕生积蓄,是“看病钱”甚至是“救命钱”,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希望能挽回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