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

保险法领域 

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法领域
未投保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雇主责任险拒赔?
2022-06-07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型钢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


负责人:吕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型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型钢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型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型钢公司向一审诉讼请求:1、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某型钢公司死亡赔偿金60000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6月9日某型钢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中包括朱X),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9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8日二十四时止。

该保单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为600000元。

保险单特别约定内容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误工费每人每天60元,赔偿天数最长不超过180天,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5天;附件一特别约定被保险人申请伤残赔偿金时,按照工伤等级鉴定结论,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约定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免责条款字体均加黑加粗

该条款第三十三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另,某型钢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中确认全员已投保工伤保险并在投保单中“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某型钢公司在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中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


2018年12月10日,某型钢公司雇员朱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后死者家属于2020年7月2日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诉讼,经(2020)津0118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型钢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61562元,某型钢公司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某型钢公司、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保险合同订立后,某型钢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其雇员朱X在保险期间内因工死亡,某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向某型钢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本案中,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朱X的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近亲属可依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自理赔的项目中予以免除。


结合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能证实某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某型钢公司对此亦进行了确认


故某保险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型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型钢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型钢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有效。

某型钢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明确确认全员已投工伤保险,并认可工伤保险先行赔付。

而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损失;”第三十三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上述免责条款字体均加黑加粗,且某型钢公司在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代回执)盖章,确认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均已向其进行明确说明和解释。

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意义其已明悉,同意签订该保险合同并接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其已经认真阅读了“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代回执)”及责任免除条款,明确了解责任免除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特别告知书(代回执)”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综上,可以认定某型钢公司在签订上述保险合同时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系明知且认可。

就本案来讲,因某型钢公司未给雇员朱X上工伤保险,导致其雇员朱X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现经(2020)津0118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型钢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61562元,故某型钢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某型钢公司死亡赔偿金60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型钢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某型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核实后我们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