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高法
人间四月芳菲尽,度过了四月的海棠季,海棠花开的美景让人记忆犹新。
每一个株怒放的海棠后面,都凝结着栽种绿化观赏树的农民辛勤的汗水。
日前
宁河法院审理了一件
海棠树背后的“事故”
2018年8月雨季来临
宁河区某镇某村内,董某栽种的海棠树苗被水浸泡,董某心急如焚。
排查原因未果,董某多次找到该村村委会协调,村委会迟迟未能排查泡水原因,一拖就拖到了冬季,土地内的水未能顺利排出而成为冻土。
2019年春天
天气转暖,地气蒸腾,董某栽种的海棠树逐渐开始死亡。
2019年5月
董某再次找到该村村委会委协商排水,经村委会安排人员排查发现,董某承包的土地依靠排水沟排水,而环绕土地的排水沟以涵洞形式在乡村道路下穿过,该乡村道路修路时误将案涉土地排水沟出口阻塞,造成排水不畅,后该村村委会安排人员对阻塞处进行排水疏通。
但海棠树受损较为严重
董某遂诉至法院
要求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
经鉴定
董某海棠树经济损失14万余元
承办法官经过分析案情发现
确定树木死亡是否系泡水造成
是案件的关键问题
树木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然死亡、病虫害、栽种不当、排水不畅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树木的死亡,而司法实践中,委托司法鉴定是确定原因的主要途径。
但本案中因泡水发生时距现在过于久远,委托司法鉴定确定海棠树死亡原因已经不具备条件,董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对其在事故发生后要求较高的证据保全意识,显然过于苛刻。
承办法官经过现场勘查
查阅了大量的海棠树种植资料
并咨询了多家
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
认定泡水是海棠树死亡的主要原因
村委会作为道路的管理者和施工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董某应积极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挽救,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扣除海棠树的自然死亡率后,经计算,最终确定了村委会的赔偿数额,董某及村委会均服判,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为被侵权人
除了积极和侵权人协商外
对自己的损失
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责任
同时
遇到证据容易灭失,有可能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时,亦应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证据,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