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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工衣”认定劳动关系
2022-04-22

案情简介

班某于2017年4月26日入职某工厂,担任模具工。2017年6月20日,班某回厂上班时,工厂以班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班某书写辞工书,班某拒绝辞工,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及高温补贴150元。诉讼中,班某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仅有一件工衣为证,双方就班某与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



裁判意见

该案经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细致入微,为查清班某与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临时前往工厂,对工厂车间的工作人员进行突击询问,最终查实班某确系工厂聘请的工人,并认定班某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班某胜诉。


案例分析

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权益的基础。对劳动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提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重要证据的案件,承办法官通过一件工衣“顺藤摸瓜”,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从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服务证、企业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社保记录等多种途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