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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没给劳动者转档,承担何种责任?
2022-04-13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但法律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1年5月20日入职甲驾校公司,担任教练员,2016年9月30日离职。王某称其如果要入职金某驾校担任教练,必须到车管所办理转档手续,转档需要原单位即甲驾校公司在申请人签字一栏盖章签字。2016年11月28日,王某申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仲裁委,要求判令:1.甲驾校公司为王某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相关手续;2.甲驾校公司向王某支付未办理教练证档案关系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10万元。甲驾校公司同意为王某转档盖章,同时主张2016年2月发布的国发〔2016〕第9号令中已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因此王某要求其公司协助办理教练员证转档手续没有依据。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工作人员核实。工作人员称2016年2月3日国发〔2016〕9号令颁布以来,就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相关工作流程正在进行交接,已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变更工作单位驾校,原单位驾校仍需在机动车教练员申请表上为个人办理转档盖章手续。没有办理转档手续,教练员不能到新驾校上岗从事教练员工作。


二审中,王某提交落款日期2016年10月4日的其与北京市金某汽车驾驶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意向书》,证明其有新工作机会,但是因为甲驾校公司未办理转档手续导致其没有入职。王某另补充提交了一审中录像证据的文字说明。甲驾校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认为《劳动合同意向书》没有合同期限,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已与甲驾校解除劳动关系,甲驾校应协助王某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据此法院对王某要求甲驾校协助其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要求甲驾校支付其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无法上班的劳动报酬损失10万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甲驾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北京市机动车教练员证的转档等相关手续;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某在甲驾校担任机动车教练员,根据一审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调查,该所工作人员确认:已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变更工作单位驾校,原单位驾校仍需在机动车教练员申请表上为个人办理转档盖章手续,没有办理转档手续,教练员不能到新驾校上岗从事教练员工作。因此,办理教练员的转档手续属于甲驾校应当办理转移的档案范畴。


王某与甲驾校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甲驾校依法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王某提交的录像证据及文字说明证明其离职后曾要求甲驾校办理包括教练员证在内的转档手续,甲驾校认可录像中怀孕的工作人员为其公司人事处员工,认可申请表原件在其公司,但未就其公司未及时办理转档手续作出合理解释。现王某提交的证人范某证言、《劳动合同意向书》,结合一审法院到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京南分所指导组的调查情况,能够证明因甲驾校未及时办理教练员证的转移手续导致其丧失到其他单位从事教练员工作的机会,并由此导致劳动报酬损失,甲驾校未履行转移档案的法定义务,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考虑到王某未实际付出劳动且甲驾校一审中已经同意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甲驾校应支付王某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未办理教练证转档手续导致其无法上班的劳动报酬损失数额15000元,由法院酌情确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相关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且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到本案,王某离职甲驾校公司,甲驾校公司一直未为王某办理包括教练员证在内的转档手续,导致王某丧失到其他驾校从事教练员工作的机会,并由此导致劳动报酬的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办理档案转移义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出具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


虽然法律未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否赔偿,但可参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同属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单位负有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相应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教练员变更工作单位驾校,原单位驾校需为王某办理转档盖章手续,否则王某不能到新驾校上岗从事教练员工作。王某提交证人证言、《劳动合同意向书》,结合一审法院在京南分所指导组的调查情况,能够证明因甲驾校公司未及时办理教练员证的转移手续导致其丧失到其他驾校的工作机会,并导致劳动报酬的损失,甲驾校公司未履行转移档案的法定义务,应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转档手续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亦契合普通民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理念。《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照合同法理论,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负有附随义务,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我国违约损害赔偿既包括实际损失赔偿,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


本案中,甲驾校公司负有为王某及时办理档案转移的后合同义务,甲驾校公司未履行及时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的义务,导致王某丧失到其他驾校做教练员的工作机会,由于王某已与其他驾校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能够证明其劳动报酬可得利益的损失,考虑到王某未实际付出劳动且甲驾校公司在一审阶段已经同意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故法院酌定甲驾校公司赔偿未及时为王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期间劳动报酬的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