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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疫情不能到岗上班,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2022-04-11

1.员工被隔离如何处理?

      根据2020年1月24号,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表示,有三类人员在三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带薪处理。
第一,对方本身是新冠肺炎的一个感染者;
第二,对方是疑似病人;
第三,对方为密切接触者。
      这三类人员,他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时候,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社部2020年发布的17号文件表示: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或医院隔离期间有进行办公,他的全额工资需发放。但是如果是说员工隔离期间,因为没有设备,或是身体不允许,导致没有进行工作。那么单位有两种选择:
1、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正常发放工资。
2、 只发固定部分工资,剔除绩效、餐补、房补、交通补等一系列补贴。
      第二,在这期间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非员工过失情形。比如员工处于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则不能使用这个这个法条去解读。
      此外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进行辞退。同时也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进行辞退员工。
      总的来说,除非你协商一致,只要是员工没犯错误,单位则不能够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合同也不能够进行终止,需顺延到情形消失。情形消失,指隔离治疗期期间已经完毕,或者是医学观察期结束,或者说政府采取一些个其它的紧急措施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2.企业停产、停工,如何安置员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人社部[2020]17号,《人力资源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置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面决定。
所以,企业安排年休假需分2步走:
第一,考虑职工意愿;
第二,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安排实施的是共议单决的一个形式,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一安排年休假。
与职工协商只是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的单方决定权。但要注意保留已书面通知员工的证据
总结:
1、员工被隔离或感染新冠肺炎,企业不得辞退员工。
2、员工被隔离或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发放全额工资取决于,员工是否工作。就天津市企业来说,对未工作的员工企业应当发放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744元)
3、企业停产、停工,则有权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来源: 人社部

发布时间: 2020-01-24 18: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124

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

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定生活费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四、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时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