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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龙刚与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3-23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  号: 2021)京0491民初25196号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12月13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25196号

原告:岳龙刚,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X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东纵路2号地王广场4区2楼2407号。

法定代表人:莫国群。

原告岳龙刚与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馨珠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龙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馨珠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龙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

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0cm;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以上共计155000元。

事实与理由: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在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翡翠鉴赏俱乐部】中发布了标题为“李健,请给岳云鹏一条活路好吗?”的配图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用于被告的广告活动宣传。此外,被告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了“翡翠鉴赏俱乐部公众平台玉遇有缘人,玉缘有(友)缘。数十万玉友的家园!每个中国人,在您的心灵深处,对美玉都有着深沉的情怀,您的潜力发掘了吗?喻馨老师一定可以帮助到您,鉴赏、发掘您的翡翠潜能,一起学习收藏佩戴亿万年大自然的精灵--翡翠。寻找是我的快乐,发现是您的智慧!”等广告词及“官方微信二维码、珠宝会所地址”等商业宣传信息。

被告此举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被告品牌及服务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丽馨珠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岳龙刚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系微信公众号“翡翠鉴赏俱乐部”(微信号:×××)的账号主体。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该证书快照显示:1.涉案公众号“翡翠鉴赏俱乐部”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了标题为《李健,请给岳云鹏一条活路好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7张岳龙刚肖像照片,其中部分照片尺寸较小,清晰度均不高。2.文章尾部有翡翠文玩批发链接、会所、公司地址、个人微信等宣传内容。

原告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但并未提交律师委托合同和相关支付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快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被告服务,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岳龙刚的肖像取得了授权,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岳龙刚的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岳龙刚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丽馨珠宝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岳龙刚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岳龙刚作为演员,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就其肖像被侵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的判定,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丽馨珠宝公司使用涉案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本院将结合岳龙刚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岳龙刚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原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所致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得到救济,故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文章中原告岳龙刚的肖像;

二、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翡翠鉴赏俱乐部”(微信号:×××)中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岳龙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岳龙刚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岳龙刚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岳龙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岳龙刚负担503元(已交纳),由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负担35元(原告岳龙刚已交纳,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岳龙刚)。

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东莞丽馨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书记员 赵江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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