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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位宿舍赶往火车站,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2022-02-14

刘某平时住在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里。最近,他请了年假,准备老家。在回家这天,他早早忙完工作,回到宿舍,简单收拾了一下,就赶往火车站。不料,在路上,张某被一辆卡车撞了,造成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

     刘某觉得,自己所受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他向公司领导提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公司却不答应他的请求,只告诉他会在给予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后,再从员工救助基金里拨一些款项。同时,公司也会积极帮助他向肇事者索赔,刘某觉得公司在推卸责任。

    解析:某不符合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这几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纵使最高院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这一解释是极具人性化的,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何界定,一直有争议。我们的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如果到达第一目的地,即视为上下班途中完成,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一般不能视作为工伤认定范畴。联系到刘某案情,刘某因工作原因,有固定宿舍,也有明确的作息时间。而他那天下班后,回到宿舍休息的行为,应视作到达第一目的地,即上下班途中已经完成。他为了返回老家,在赶火车途中遭遇事故受伤,虽然是探视亲人,但其出门的目的,已非赶往用人单位上班,因此,此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

     此外,无论工伤能否认定,刘某都可以追究肇事者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配合申报工伤认定,也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申报权是员工或其家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