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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解除通知时将员工的地址写错,是否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2022-01-25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D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该《劳动合同》中载明: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办法、流程、公告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公司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告知潘某,潘某应当知道且必须严格遵守,潘某可以通过登录公司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的最新内容。

2017年7月,D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其中第四条罚则中的第1.8条规定:答复客户可以通过信用贷、首付贷、抵押贷等方式解决首付不足的问题,或者自行和外部机构合作向客户推荐违规金融产品(责任人红线……)。后公司又于2017年12月通过公司网站发布《红黄线管理规定》,其中第三章第1.21条规定了违反《全体员工公众渠道言论标准》的红线行为;第四章第八条规定:触犯红线,予以辞退处理。


2018年8月15日,D公司因潘某在工作中答复客户可以通过抵押贷解决首付款,有违房产销售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遂以潘某违反《红黄线管理规定》中红线1.21条的规定为由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并于当日向潘某邮寄了书面解除通知。公司在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所书写的地址有误,收件人电话正确。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收件人拒收。

2018年8月29日,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D公司口头辞退潘某时未告知理由,且潘某亦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故要求D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D公司则认为已经对潘某进行口头辞退,并向其邮寄了解除通知,而该邮件被退回理由为收件人拒收,故D公司认为潘某系故意拒收,其解除行为完全合法。仲裁委最终裁决D公司系合法解除。潘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D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已于2017年7月、12月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且劳动合同也约定D公司所颁布的各项制度、流程、公告均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D公司及时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可以通过登录网站、系统获知各项规章制度,故应当视为潘某完全知晓D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再者, 虽然D公司向潘某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书写的地址有误,存在瑕疵,导致双方对解除通知被退回的原因产生争议,即便潘某对邮件回执注明其拒收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是潘某对D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知晓的,这与潘某主动申请劳动仲裁的事实相互印证。故法院认为D公司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系合法解除,且D公司也已尽到了通知的义务。

综上,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