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各行各业都开启了“云”模式,“云”教育、“云”开庭、“云”办公等,公司股东会是否也可以通过“云”会议的方式召开?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公司的,对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地区,如2020年2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间题解答》第8条: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況,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受疫情影响,股东会无法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应先确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规定,有限公司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现场召开股东会,以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不召开,以邮寄“传签”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皆不影响以上述形式作出的会议决议的效力。
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因疫情无法到会的,该如何履行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就医或者隔离而导致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的股东和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提前审阅会议表决事项,做出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股东及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进行表决,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以及意见指向。公司监事因疫情无法履行职责的,跟据章程规定委托其他监事或者他人代为行使职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因疫情无法履行职责的,可根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新冠疫情的出现给各个领域都带来了未可知的挑战,公司在应对疫情的特殊情况时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时也要考虑法律的限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