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养儿防老",赡养老人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在多子女家庭中,有时候子女之间会就赡养老人问题相互推诿,那么在此种多子女的家庭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就赡养费进行追偿呢?

基本案情
直击法庭
多年来都是我和母亲共同生活,哥哥从未给予过照顾。母亲因脑梗死住院治疗的时候,哥哥从未到医院探望,也没有承担任何的费用,医药费全是我自己支付的,而且母亲住院期间我辞去了工作全程陪护,因此产生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哥哥也应当承担。
原告(沈小洪)
母亲生前身体硬朗,是为了照顾弟弟和孙女才与之共同生活,并非是我不愿意尽孝道。在母亲住院期间,我自始至终护理照顾。母亲自己有医疗保险且有一定积蓄,自身财产完全有能力支付。除医疗费自费部分实际发生外,其余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并未实际产生,弟弟主张的这些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沈大洪)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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