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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外派借调期间发生工伤,谁担责?
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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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7年11月,王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后因项目合作原因,该信息技术公司将王某外派借调到某机械制造厂从事软件设计开发工作。两企业双方签有借调协议

2018年1月,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股骨骨裂其本人在事故中无责任。2018年3月,王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王某向两家企业要求支付工伤治疗费用,但两家均予推诿拒绝,后王某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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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机械制造厂认为信息技术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其未及时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因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信息技术公司辨称与机械制造厂签有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借调员工在借调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机械制造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合同,认定信息技术公司为王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应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其与机械制造厂签有用工借调协议,内有相关事项条款,因此机械制造厂也应对王某的工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下,两家企业共同支付王某工伤赔偿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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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
(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