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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专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能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021-11-29
01
实务观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且代理人有权在股东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02
参考案例

吴媚、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2民终3883号

裁判日期:2017.12.27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2012年12月11日《宁波禾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全体股东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会议。股东会议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由股东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议决,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股东会决议。涉案中,股东会决议只有5名董事签名,无股东会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相关文书材料,且太平鸟公司等在一审庭审称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为董事会决议,因此一审法院不能认定2012年12月11日禾乐公司实际召开了股东大会,更不能认定就该次会议形成了真实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