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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专题 】债务人与债权人以股权转订方式为债权实现签订的让与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2021-11-03
01
实务观点

实践中多有误解,认为让与担保中,债务人将标的物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仅仅属于外观形式,其真实意思是在于设定担保,故为双方通谋而为虚假的转移权利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事实上,在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担保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的权利,是出于真正的效果意思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尽管其中存在法律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的问题,但与前述禁止性规定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做法,明显不同,不应因此而无效。

02
参考案例

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8.11.21


(一)关于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1.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中铁[2013]货字289号)《担保与反担保协议》三份合同具有内在的联系,构成一个整体。虽然修水巨通将讼争股权转让给稀土公司,但稀土公司受让修水巨通股权后,将股权为修水巨通的借款作为质押担保,并订立了相关合同。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看,修水巨通将股权变更至稀土公司名下后,“如解除条件未能满足的,修水巨通无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但稀土公司既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也有权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现稀土公司主张全部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本案讼争合同不仅有质押担保的内容,而且约定有在条件成就时受让讼争股权的内容。当稀土公司为修水巨通代偿债务后,在稀土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稀土公司可以受让讼争股权。因此,本案讼争股权转让合同不是典型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修水巨通关于本案讼争合同系担保合同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讼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违反禁止流质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讼争合同约定与流质条款有严格的区别。本案讼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担保实现方式与流质条款不同。本案中对于股权转让对价系以稀土公司决定受让股权后以合同约定的基准日确定。而流质条款的债权人是当然地取得股权,并不负有对标的股权的清算义务。因此,修水巨通认为本合同系流质条款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案股权转让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3.关于讼争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一审法院认为,修水巨通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均为管理性的强制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根据,修水巨通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根据。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讼争《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合同。


本院认为,对让与担保效力的质疑,多集中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虚伪意思表示和回避流质契约条款之上。其中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质疑,已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本意以及习惯法层面上得以解释,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属对让与担保的肯定和承认;而回避流质契约条款可能发生的不当后果,亦可为让与担保实现时清算条款的约定或强制清算义务的设定所避免。至于让与担保是否因当事人具有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这两个层面来检视。就现行法律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将单纯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列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基于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无效。由此,让与担保是否无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对此,实践中多有误解,认为让与担保中,债务人将标的物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仅仅属于外观形式,其真实意思是在于设定担保,故为双方通谋而为虚假的转移权利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事实上,在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担保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使债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物的权利,是出于真正的效果意思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尽管其中存在法律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的问题,但与前述禁止性规定中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其他法律行为的做法,明显不同,不应因此而无效。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