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近视,
算不算职业病(工伤)?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广义概念上的工伤包含职业病。但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伤”和“病”有严格的区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职业病的范围有严格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

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如不是“事故伤害”,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