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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婚姻家庭专题】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我,不要你养”有效吗?养不起能反悔吗?
2021-10-12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离婚,通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条款有效吗?真的养不起了,能反悔吗?



案情简介

      王小某父亲王某、母亲刘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5月2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王小某(2013年11月25日出生)抚养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刘某不承担抚养费,但享有探视权。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王小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一直由王某自行承担。后王小某以物价上涨,王某工作不稳,收入没有保障,无力承担其生活和学习支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及教育费共10万元。
      刘某辩称:王小某暑假开学后就读小学二年级,其所在学校系公办学校,费用较低;在离婚协议中,自己与王某明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规定,王小某诉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王小某主张四年的抚养费及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王小某父母就王某甲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王小某父母王某、刘某在民政部门已达成关于王小某抚养费的协议,刘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王小某也未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存在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据,故法院对王小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王小某的抚养费应由王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通常情况下法院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另外,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及子女的生活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故男女双方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在签署协议时要充分保障子女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同意对方免除抚养费,再度陷入无限烦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