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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受害人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 2025-07-08
李某合、邢某梅等与梁某方、上海某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孔某保、上海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830号2019年7月15日7时30分许,孔某保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乘客李某某等)与梁某方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方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保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等无责任。李某合、邢某梅系受害人李某某的父、母,李某合、邢某梅共生育二子一女。李某合每月养老金金额为2,085.60元,邢某梅每月养老金金额为2,089.22元。受害人李某某近亲属李某合、邢某梅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6809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在案证据,李某合和邢某梅均是退休人员,两人每月都可领取养老金,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故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的条件,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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