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3时25分,在浑南区李相街道盛阳搅拌站院内,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K5××**重型货车停车后,因操作不当导致辽K5××**的重型货车与停着的一辆铲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受伤。事发时周某某在辽K5××**车后操作。沈阳市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某受伤后被送到东北国际医院急救,当日被送到北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8月17日出院,住院35天,住院期间重症监护23天,一级护理5天,二级护理7天。另查,辽K5××**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文圣区达顺通道路运输服务队,该车在被告人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周某某申请,我院依法委托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周某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11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某某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周某某预付鉴定费1,000.00元。
审理中,周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事故现场铲车的所有人或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追索权利,同意在本案中扣除事故现场铲车的所有人或承保该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金额。再查,某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载明: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某某:(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某公司提供了文圣区达顺通道路运输服务队盖章确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明确“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某某处理、通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经类案检索,本院检索到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4-008)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某某范围的理赔对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周某某是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某某责任问题。周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案涉事故非因外力作用,而是因其自身对车辆操作不当所引发,从而导致其自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周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374-008)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周某某不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某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能够证明保险人人保沈阳公司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向投保人文圣区达顺通道路运输服务队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综上所述,某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周某某损失承担某某责任。因某公司同意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承担某某责任,本院予以认可,故某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某某周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0元。审理中,周某某撤回对文圣区达顺通道路运输服务队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自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判决:一、某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某某周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周某某上诉主张其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某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某某责任。上诉人周某某作为车辆驾驶员,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案涉事故非因外力作用,而是因其自身对车辆操作不当所引发,从而导致其自身受伤,某某机关认定上诉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故上诉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亦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不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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