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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领域 

家事典型案例解读91: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什么情况下是有效的?
2024-11-13


一、哪些是遗产?





张某和赵某共生育子女4人(张一、张二等),张某于2008年去世,赵某2017年去世。2008年,二人立有打印遗嘱一份:因张一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为家族付出较多,二人决定百年后房屋留给张一。打印遗嘱上并无见证人签字。同时,附有遗嘱录像一份,录像中只有张某,赵某和见证人均未出现在录像中。二人百年后,张一欲持上两份遗嘱继承房屋,张二等不服,故张一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2008年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二、遗产该留给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结合上述法条,关于本案2008年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问题应认定如下:打印遗嘱中并没有见证人的签名,虽打印遗嘱同时录制了视频录像,但该视频中只有立遗嘱人张某一人出现,另一遗嘱人赵某、见证人均没有出现在视频录像中。故该份打印遗嘱及其录像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有效形式,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三、遗产如何处置?




温馨提示:《民法典》颁布实施后,首次将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纳入法律规范中,并明确规定了法定生效要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形,应当引起注意,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制定遗嘱,避免出现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来源:普兰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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